践行聂耳的路——朱践耳百年音乐人生******
作者:董 剑
“唱支山歌给党听,我把党来比母亲……”这首广为传唱的歌曲,自从1963年诞生以来,曾打动了无数人,激励了无数人。这首歌曲是作曲家朱践耳根据雷锋事迹谱曲而成。
在百年人生中,朱践耳为我们创造了一个丰富而多情的音乐世界。他的音乐人生堪称中国交响乐史的缩影。
朱践耳 上海图书馆馆藏藏书票 刘明辉/作
朱践耳原名朱荣实,字朴臣,安徽泾县人。从少年时代起,朱荣实就十分敬佩聂耳,喜爱他的救亡歌曲和艺术歌曲。他对家里给他取的名字中浓厚的封建意味深感不满。21岁时,他更名为“践耳”。其中的“践”字有两个含义:一是他决心步聂耳后尘,走革命音乐之路;二是想实现聂耳未能完成的志愿,去苏联留学,写交响乐。
朱践耳说:“聂耳如果没有走得那么早,他一定是中国的贝多芬。我改名‘践耳’,就是一心想继续走他没走完的路。”
朱践耳出生于天津,自幼就跟随家人迁居到上海生活。在中学时,朱践耳便对音乐产生了浓厚兴趣,开始自学钢琴等乐器,之后跟随钱仁康先生学习和声理论。1945年,在日本投降之际,朱践耳参军,因为体质差,没能去前线部队,而是留在了苏中军区文工团。当时文工团有一架手风琴,没有人会演奏,这架手风琴就成了朱践耳最趁手的武器,为战士们文娱活动做伴奏。在解放战争中,朱践耳成了军乐队的队长兼指挥,在革命大熔炉中开启了自己的艺术生涯。朱践耳写了大量讴歌革命的音乐作品,歌曲《打得好》和民族器乐合奏曲《翻身的日子》在解放区广为流传,让他一举成名。在火热的战地生活中,从小体弱多病的朱践耳身体日渐强壮起来,他曾说:“是革命给了我第二次生命啊!”
新中国成立后,朱践耳为北京电影制片厂和上海电影制片厂的《大地重光》《海上风暴》等电影创作音乐。1955年,朱践耳只身来到苏联,在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跟随巴拉萨年学习作曲。朱践耳的第一首管弦乐作品《节日序曲》,成为向新中国国庆十周年献礼的一部力作。
1960年,踌躇满志的朱践耳回到了日思夜想的祖国。第二年,他开始负责上海实验歌剧院的作曲工作。此后,朱践耳创作了很多脍炙人口的小型声乐作品。1963年,毛主席提出“向雷锋同志学习”,激起了全国亿万人民学雷锋的热潮。雷锋的精神、雷锋的品格和雷锋的事迹,伴随着学雷锋主题歌曲传遍了全国各地。
朱践耳就在这个热潮中创作了歌曲《接过雷锋的枪》《唱支山歌给党听》。他也是唯一一位创作了两首广为传唱的雷锋主题歌曲的作曲家。
1958年夏天,词作家姚筱舟创作了一首诗,这首诗在1962年被辽宁春风文艺出版社编写进了《新民歌三百首》。那时雷锋正在沈阳当兵,刚好看到这本书。雷锋很喜爱这首诗,他将这首诗抄写在自己的日记本中,还将诗的两处做了改动,一是将“母亲只能生我身”改为“母亲只生我的身”;二是将“党号召我们闹革命”改为“共产党号召我闹革命”。同年雷锋同志因公殉职后,任上海音乐学院教师的朱践耳在阅读雷锋日记时,注意到诗作前两段内容,他为雷锋的精神所打动,仅用半个小时,就为这首诗谱了曲子。朱践耳的爱人舒群回忆,朱践耳无论是创作歌曲,还是创作大部头交响乐作品,只要酝酿成熟,就没有写得慢的。“他写东西,如果没有把握就绝不会写,如果心里掌握了,写得就很快。”
1963年,在上海召开学习雷锋动员大会前,歌唱家任桂珍演唱了这首《唱支山歌给党听》。朱践耳也是在这一年才知道这首诗的作者是姚筱舟。
1975年开始,朱践耳在上海交响乐团任职,也是在这个时候开始了他的交响曲创作生涯。64岁时,朱践耳完成了第一部交响曲。1978年,朱践耳首次将悲剧题材融入交响乐创作中,管弦乐合奏曲《怀念》由此诞生。1982年,朱践耳将民间音乐素材进行加工打磨,运用少数民族特殊的音乐调性与和声谱写下交响组曲《黔岭素描》。朱践耳的创作不是凭空想象的天马行空,他在西南地区的农村生活、考察了大半年的时间。在这里,朱践耳第一次听到苗族、侗族的民族音乐,充分了解了西南地区民族音乐的风情,设身处地感受当地人的生活环境。有了这些积累,朱践耳才自信地说出:“从民间音乐的土壤里,我找到了某些现代作曲技法的‘根’。”
1985年至1999年,朱践耳创作了11部气势恢宏的交响曲、18部各类交响乐作品。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少作曲家对于引入西方的现代音乐还持怀疑的态度。朱践耳一直致力于将中国民族音乐元素发挥到极致。他深知,想要进步就必须接受新事物,对西方的现代音乐的合理之处必须进行吸收。朱践耳创作巅峰时期的代表作是《第十交响曲》。这部创作于1998年被命名为《江雪》的作品,将中国古琴曲《梅花三弄》和唐代柳宗元的古诗《江雪》运用到西洋音乐体裁交响乐之中。这部作品充分展现了中国的语言文化魅力,将戏曲和古诗的吟诵这两种中国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将交响乐中的民族精神展现得淋漓尽致。
这部作品将录音资料与乐队的现场演奏结合在一起。古琴曲《梅花三弄》是由龚一演奏并录制的,这种演奏方式不仅在中国的交响音乐历史上开了先河,还给现场的观众带来一种全新的听觉体验。在交响曲的编配中,朱践耳更是将十二音序列用“五声”性进行编排,使得整部作品充满中国传统民族音乐的风格。而这也是他所刻意追求的。这部《第十交响曲》直至今日还有很大的影响力。其原因在于,朱践耳在西方的音乐体裁中加入了中国音乐的创作思维,看似传统的编配中充满着创新的技法,他将古琴、戏曲、管弦乐完美结合在一起,琴声、人声、管弦乐的声音浑然天成。
朱践耳生前创作的最后一部作品是室内乐《丝路寻梦》,这部作品是他为大提琴家马友友的“丝绸之路”乐团而创作的六重奏,2008年被改编为重奏与管弦乐合奏的版本。
2017年,朱践耳以95岁高龄病逝于上海。在许多音乐学研究者眼中,朱践耳的音乐人生堪称传奇。他饱经岁月沧桑,人生步入花甲之年后竟还达到了创作的巅峰期,完成了11部交响曲,每一部都有其独特的音乐格调,不仅表现出作曲家个人的精神世界和情感世界,更展现了民族和时代特色。
“朱践耳先生是中国迄今为止创作力量最全面的作曲家,也是青年一代的楷模。他的人生轨迹可以说是中国交响乐历史的缩影。”作曲家叶小钢认为,朱践耳的创作是沟通中国音乐与西方音乐的桥梁,他的作品诠释了音乐可以有更丰富的欣赏方式。在他的创作中,音乐可以朴实地演奏民族民间旋律,也可以华丽地奏出管弦乐队的辉煌;作曲技法可以恰如其分地被排列,也可以别出心裁地体现独具一格的民族风情。
朱践耳创作一丝不苟,花费十年时间才创作出《第一交响曲》。他曾告诫青年作曲家,要静下心来下苦功。朱践耳的手稿永远工整清晰,别人常劝他不要花费那么多时间来写谱子。他说:“先生教的,每个符头,每根线都要对齐,连在哪里翻谱都要算好,方便指挥、演员阅读。”
有人认为他的作品里看不到其他作曲家的痕迹。朱践耳的作品之所以可以不着痕迹地将中国的民族性融入西方的作曲技巧中,就是因为他长期浸淫于民族民间音乐之中。正如朱践耳所说,“现代的东西要拿到生活里去核对、分辨,才会知道哪些是中的,哪些是西的”。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30日 16版)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